3、各分支机构(包括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本部)于每月10日前按照《税款分配表》分配的应纳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税款分配表》和《销售汇总表2》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各分支机构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销售额按实际销售额填写,并计算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减去应纳税额倒算。 5、在同一县(市、区)内有多家加油站的,由中心加油站作为分支机构汇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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