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4]44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15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当月8日前将《税款分配表》和《销售汇总表2》各一份存档,另各一份返还中石油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将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的《税款分配表》和《销售汇总表2》及时下发至各分支机构。

  3、各分支机构(包括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本部)于每月10日前按照《税款分配表》分配的应纳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税款分配表》和《销售汇总表2》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各分支机构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销售额按实际销售额填写,并计算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减去应纳税额倒算。

  5、在同一县(市、区)内有多家加油站的,由中心加油站作为分支机构汇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分支机构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

  2.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税款分配情况表

  3.中石油河南分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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