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4]44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15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当月8日前将《税款分配表》和《销售汇总表2》各一份存档,另各一份返还中石油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将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的《税款分配表》和《销售汇总表2》及时下发至各分支机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449号               2004-09-1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南分公司)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财务集中核算,各市级分公司和基层加油站只是会计信息的采集终端,由省公司统一进行汇总核算,并编制汇总报表。为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同时保证各地财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经营部、油库和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管理

  1、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实行全省集中统一核算后,各分支机构原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并可使用原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各分支机构日常的税收管理仍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包括发票发售和税控设备的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

  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

  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实行“由中石油河南分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各分支机构(包括省、市公司本部,见附件3,下同)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具体为:

  (一)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1、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汇总本部和所属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纳税额。

  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当期汇总销售额×17%

  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当月汇总销项税额-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2、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按月计算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占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汇总销售额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

  销售比例=各市县级分公司当期销售额÷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汇总销售额×100%

  3、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按照销售比例计算分配各分支机构当期实际应交增值税。

  各分支机构当期应交增值税=销售比例×省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

  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向各分支机构(见附件3《中石油河南分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内部调拨成品油不作销售,内部调拨只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对外销售油品应当按规定作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集中在省公司抵扣,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不抵扣进项税额。

  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因业务范围变化致使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减变化的,需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核实,由省局重新下发变化后的分支机构名单。

  (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1、各分支机构每月汇总本部及所辖加油站上月成品油销售情况,制作《分支机构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销售汇总表1》),于当月5日前报送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同时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汇总各分支机构销售情况,制作《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销售汇总表2》);计算各分支机构和本部应纳增值税额,制作《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税款分配情况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税款分配表》),每月7日前将《税款分配表》、《销售汇总表2》(各两份)连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当月8日前将《税款分配表》和《销售汇总表2》各一份存档,另各一份返还中石油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将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的《税款分配表》和《销售汇总表2》及时下发至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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