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20号 2005-03-29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避免对发票分类代码中的年份代码含义产生歧义,请各设区市速将《通知》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二、为了使公安交管部门全面了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内容的含义,请各设区市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此文为闽国税征[1998]042号的附件)。 三、请各设区市将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送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备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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