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加工结转环节实行道道免税政策,即实行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费免税、对这些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不能退税。这种办法,如果最后道工序的加工企业内销补税,按照税理,前面免税的企业均应当作为内销计算销项税额,但是这样做征管难度太大,所以,这种办法不利于增值税环环抵扣的贯彻,不符合增值税税理和原则。 由于采用政策不同,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现象,这是我国税收立法必须尽快解决的难题之一。那么如果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贸易方式销售不退税货物,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退税货物办法,即遵照102号文的要求,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和转出的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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