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0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规定、保障出口企业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出口退税制度是一项平衡国际贸易税负的国际惯例,所退还的税款,是出口的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税务机关有义务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缴纳税款的情况予以核实,如果发现出口供货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纳税,对应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税。此外,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现行规定还明确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操作规程, 如外贸企业取得异常凭证,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外贸企业仍可办理出口退税。因此,现行规定对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保障国家税款安全、维护正常税收和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