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8]6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整治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征管秩序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04
摘要:为制止和纠正此类违反国家税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切实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征管秩序进行专项整治。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整治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征管秩序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8〕69号            2008-06-0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农机局:

  自2006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农机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70号)以来,我省农用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征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基层农机监理机构在进行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时不严格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为法定依据,有的甚至利用假完税证明为车主办理注册登记,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为制止和纠正此类违反国家税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切实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征管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已注册登记的应税未税车辆,追缴车辆购置税

  (一)清理核查。对已经注册登记的应税车辆,由国税、农机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全面清理,列出应税未税车辆清单。经国税机关核查没有纳税记录的车辆,由双方人员对照车辆管理档案逐一排查,找出原因,确认问题的性质和类别,并将结果于7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和省农机局(农机监理总站)。

  (二)协查处理。对经确认已注册登记的应税未税车辆,由国税机关或农机管理部门向车主发出催缴通知,限期补交车辆购置税税款。

  自2008年6月15日起,农机部门对已注册登记的应税未税车辆,暂停办理其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和牌证换发及安全技术检测等手续;对经国税机关或农机管理部门通知限期补税而逾期未补缴的,由农机部门收回车辆牌证,宣布其注册登记自始无效。对发现有偷税嫌疑或以假完税证明注册登记的,移送国税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二、严格规范新注册登记车辆的税收征管秩序

  (一)严格区分应税、非税车辆范围。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农机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非应税拖拉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机和挂车采用铰接方式连接,并可折腰转向;主机既能牵引挂车从事道路运输,又可驱动其他配套机具进行作业;

  2.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法定限值,即手扶拖拉机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轮式拖拉机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

  3.柴油发动机,手扶拖拉机和手扶变型运输机的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

  4.车辆合格证注明的车辆类别或名称为拖拉机,并由农机部门登记管理;

  5.车辆外廓尺寸有限值的不大于限值。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范围。各级国税部门应认真执行政策,准确界定非应税拖拉机的范围。

  (二)农机部门在办理应税车辆注册登记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为注册登记依据,并坚持“先税后牌”原则;没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得发放车辆行驶证和号牌。

  (三)纳入我省农机部门上户目录管理的车辆,省农机局在上户目录管理系统作出有关车辆购置税标识,便于各地进行车辆登记时识别。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落实应税车辆信息交换制度,强化涉税车辆比对和核查。农机管理部门按月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所有车辆的电子登记信息,国税机关定期通报农机部门登记管理的应税车辆征税情况。

  (二)对经国税机关核实的应税未税车辆,农机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收回已核发的牌证,并协助国税机关依法追缴税款。

  (三)各级国税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岗责考核和检查监督力度,及时解决征税和协税过程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堵塞无证登记和假证登记等管理漏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查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00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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