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4]7号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就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时间效力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为更好发挥公司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法释[2024]7号根据公司法条文修订情况,区分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等不同情况,列举了溯及适用的具体条文。 法释[2024]7号共计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 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 如何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旧法律在适用时间效力上的衔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旧法律在适用时间效力上的衔接问题,主要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会对施行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产生影响,而是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日期之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如果其出资期限超过了新法规定的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应按照旧法处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也提供了关于新旧法律衔接的具体指导,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这些规定强调了在处理新旧法律衔接时,必须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哪一版本的法律。 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意味着在这些案件中,不适用公司法及其修订后的规定。 有利溯及规则在公司法时间效力中的应用是如何规定的? 有利溯及规则在公司法时间效力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全文共计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等。 具体来说,有利溯及规则是指在新旧法律衔接时,如果新的法律规定对公司或相关主体更有利,则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这种规则的适用需要由立法机关决定,并且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溯及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按照我国《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可溯及的法律应为更为有利的新法。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和清理修改有关司法解释过程中,需要系统梳理、分门别类,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判断。 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在实际案例中是如何被应用的? 在实际案例中,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被广泛应用以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例如,在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一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中,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前,但法院根据“空白溯及”的原则,明确了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证券公司的起诉主体资格。 此外,《民法典》中的许多新增规定也采用了空白溯及的原则。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新增了“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规定,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新增了“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以及第三编合同编第十六章新增了“保理合同”的规定。这些新增规定都是为了填补之前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空白,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旧法对某一事项未作出规定而新法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适用新法来填补这一空白。例如,在某债务加入案件中,原《合同法》等法律未有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因此法院适用该规定并不减损当事人权益、增加当事人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故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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