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免税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20-03-18
摘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1、已购共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7、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8、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房源、住房土地免征契税

  9、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1、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免征契税

  13、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15、农村合作接收农村合作基金的房产、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16、承受房屋、土地用于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

  1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育承受土地、房产免征契税

  18、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免征契税

  1、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已购共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3、财税【20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5、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法规,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6、财税【2008】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7、财税【2012】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8、财税【2013】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五条、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9、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第二款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11、财税字【2000】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民政部、总后勤部等八部(委、局)日前发出的《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后营字第70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国家投资建设,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其中军队承建部分完工后应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12、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第一条、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财税【2003】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第3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5、银发[200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76号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

  第一条、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17、财税[2001]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18、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刘金涛——

  1、现行《公司法》对何为改制,未作出法律定义。整个《公司法》仅出现过一次改制,即“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2、本文出现的“整体改制”,言外之意,还有“部分改制”。本文说的免征契税的改制,仅指整体改制。

  3、本文所称整体改制包括三种形式: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4、根据《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来看,企业改制应为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的一种运作方式,应包括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5、要想免征契税,必须: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刘金涛——

  1、事业单位也可以改制为企业。

  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免征契税的条件比企业改制免征契税的条件,稍显宽松。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刘金涛——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财税[2009]59号文对企业合并的解释,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对企业合并的解释,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变更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为吸收合并。根据不同的控制对象,可以将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类型。

  4、企业合并免征契税的条件是: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相比较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条件更宽松了。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刘金涛——

  1、财税[2009]59号文对公司分立的解释为: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2、《公司法》对公司分立,未见相关定义。仅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且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且《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来看,免征契税,也是顺理成章。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刘金涛——

  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只有法人型的企业,才有可能依法破产。中国主要有三类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里的“企业”应为公司制的法人企业。

  2、免征契税两种情况:1)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2)非债权人: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3、减半征收契税:非债权人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刘金涛——

  1、“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中的“、”代表两者为并列关系,表示行政性调整和划转同时进行。

  2、思考:资产划转仅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应该不是!资产划转早已经突破国有资产的界限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刘金涛——

  1、因为是同一投资主体,所以免征契税。

  2、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刘金涛——

  1、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说明,债转股不仅限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

  2、免征契税的仅限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企业。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刘金涛——

  1、排除: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即:征契税。

  2、此处重点在于承受的是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用地!若是出让地,且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根据上文,视同划拨,免征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刘金涛——

  1、《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股权转让,转让的是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土地房屋还在该公司名下,未发生权属变更。所以不征契税。

  2、其实,这点个人认为:不需要说明,就可以得出此结论!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刘金涛——

  1、投资主体存续(权益连续)是很多并购重组特殊政策的重要原因。

  2、投资主体相同,也可以看做权益连续性原则的一种形式!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刘金涛——

  1、三年有效期。三年后,根据新的情况,再行决定如何规范。

  2、3月2日前,未处理的,可以按本通知执行。

  3、2017年12月31日前涉及的契税没处理的,怎么办?个人观点:应根据财税[2015]37号文处理。

  19、财税[2019]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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