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延期申报 【享受主体】 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政策内容】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内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或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后,延期申报当期应申报税种。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享受条件】 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办理方式】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4.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政策内容】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对当期税款延期缴纳,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享受条件】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当期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办理方式】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5.受疫情影响免于行政处罚、认定非正常户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 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自2021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对于疫情中风险、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的纳税人,由于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于行政处罚;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享受条件】 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三条 【办理方式】 基层税务部门按免于行政处罚、暂不认定非正常户流程办理。 6.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享受主体】 符合办理即时注销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未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享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办理方式】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①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③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 ④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件1份; ⑤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 (以上情形1-5的备注相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1份。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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