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措施配套指引 目录 一、税费优惠政策方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6.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政策 8.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9.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10.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税收征管措施方面 1.核定定额调整 2.停业登记 3.延期申报 4.延期缴纳税款 5.受疫情影响免于行政处罚、认定非正常户 6.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一、税费优惠政策方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2.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二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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