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地税发[2010]35号 2010-05-25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省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细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质效,现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地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资料的受理、初审、备案、日常事务和具体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资料的复核、上报和组织实施跟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及对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受理岗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 对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按内部分工转给税收管理员审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把关,初审内容包括: 1、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2、与非居民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是否同意上报等内容。 税收管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初审无误后,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理流程表》(附件1)“初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直接上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各类申请资料后,登记受理台账。应在5个工作日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3、是否同意上报等内容。 经复核无误后,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理流程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八条 对于数额巨大,确实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九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单位受理的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资料,经过初审、复核以后再报送市局审核和审批。 第十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本级直属征收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核的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及其申请依据; 2、享受协定待遇的具体时间及减免的金额。 第十一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做出准予享受税收协定或不准予享受协定待遇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告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受理岗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备案报告。对于报送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的,登记受理台账。 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备案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备案资料是否真实; 2、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备案的要求; 3、是否同意备案。 第十六条 审核无误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公章后存档。备案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做好跟踪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和保管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以及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确保有关数据完整和准确,建立动态管理的监控机制。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于合同执行时间长、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数额巨大的非居民要定期跟踪,对申请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台账,及时对各类申请资料、审批结果以及备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定期组织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检查,应不定期从备案类和审批类资料中以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受理、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具体处理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非居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理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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