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2011]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26
摘要: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在实施股改、并购重组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外,一律免缴,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十二、文化及体育产业

  58.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9.在合肥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60.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61.设立文化产业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可分期缴付。缴付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类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

  62.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3.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

  64.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本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65.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国家、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列入文化部“中国原创动漫扶持计划成果”的原创作品或创作团队,被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部动漫作品的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按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6.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2D每款奖励30万元,3D每款奖励50万元。

  67.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记录片)、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集1万元、0.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及以上电台首播的,分别按每集0.2万元、0.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8.租赁存量房产2万㎡以上从事文化产业的,给予5元/㎡/月的租金补助。租用面积2万-5万㎡,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200万元;租用面积5万㎡以上,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300万元。

  69. 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及动漫展示活动(政府资助除外),承办单位广告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70.鼓励利用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不新建建筑物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临时改变土地用途。

  十三、物业服务

  71.新设立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300人以上、当年物业服务面积累计达到4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72.全年物业服务面积 100万平方米或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增量部分,当年内按其等额标准50%奖励。

  73.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物业服务社区(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新晋升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十四、其他

  74.鼓励工商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按项目设备投入的5%给予工商企业奖励。

  75.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基地航空公司,其高管人员(限额)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比照第1条执行。

  76.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安徽省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77.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或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的项目,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十五、附 则

  78.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79.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80.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奖励的,除按规定直接减免外,一律先缴纳后返还。

  81.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向市相关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或单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2.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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