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资产的相关规定: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资产折旧或摊销的相关规定,是针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入帐的资产。原已入帐的资产,可仍按原办法计算折旧或摊销额。 3、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和税前扣除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和税前扣除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企业会计核算中选择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有差异的,2008年度按折旧或摊销年限孰长原则计算扣除。 5、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资产,可根据适当证据确定新旧程度,再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来确定剩余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 6、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用,可以在纳税当期扣除,但对开办期间发生的税法有明确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年终汇缴时应区分费用性质,按税前扣除标准计算扣除。以前年度已作递延资产摊销的开办费用,不作调整。 7、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应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符合,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不符合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对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装修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则该费用应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税法规定期限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如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后,则应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标准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符合,则应增加计税基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参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进行税务处理。符合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标准的,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六)关于借款费用支出规定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上述情况。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2008年在不高于年利率10%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按实扣除。 3、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如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否则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划分债权性投资及权益性投资计算扣除。 (七)关于广告费的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后按上述标准在税前计算扣除,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计算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据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八)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九)关于企业提取准备金的税务处理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2008年度新提取的坏帐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2、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新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出台前,2008年度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暂按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关于长期挂帐未付的应付帐款核销的有关问题: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三)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十四)关于销售货物的佣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支付给代理者或中介人的佣金可计入销售费用给予税前扣除。可扣除的佣金必须取得合法凭证,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以佣金名义支付给雇员的全部支出视为工资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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