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2009]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06
摘要: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十五)关于利息收入及租金收入的时间确认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六)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1、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本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财税[2008]160号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规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本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按规定可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如向“5.12”地震灾区捐赠),可直接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十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各类保险金的扣除问题

  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规定比例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5%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基数一致。

  3、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的4%范围内按实税前扣除。

  (十九)关于企业销售折扣、折让、退回、回扣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十)企业接受捐赠的有关所得税问题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需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1、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精神,2008年度暂按不征税收入申报。

  (二十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甬地税一[2008]196号补充意见执行。

  (二十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

  (二十五)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遵循的原则:

  1、优惠政策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2、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制度、办法。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在国家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参照执行。

  (二十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表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相同)及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实行网上申报的,应同时报送盖有企业公章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纸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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