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9]20号 2009-02-06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1、2008年度汇算清缴,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5、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使用市局公布的年报软件申报(通过网上申报或大厅报盘导入税务系统),同时报送盖有企业公章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纸质报表。企业的书面填报数据全面完整地输入该申报软件,通过软件自动审核后方算企业申报成功。 6、年报软件操作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使用该申报软件时,一般应先输入附表中的基础数据,再根据情况补充主表中的数据。 (2)对填报说明中有勾辑关系的行次,软件基本上会实现自动生成功能,对此类行次(即有颜色的空格),纳税人不必再重复输入数据。 (3)数据输入完整后,必须通过系统的审核,数据才能导出并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若干规定 (一)工资薪金支出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原单列的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相关政策取消,并入工资薪金支出。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企业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上述余额,如果改变用途(如转入未分配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准予扣除。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内可税前按实列支文体费。 (四)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冲减企业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上述余额,如果改变用途(如转入未分配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文件(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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