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博友: 以下红字是作者文中的见解,黑色字体是本人的看法。 首先援引作者在文中最关键的一段话: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单位申报2011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亏损800万元,如果不考虑不征税收入的影响,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扣除项目会大于应税总收入。此时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最多和收入相符,不会存在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所以剔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应为68万元。 通过计算,我们不难发现,该单位2011年不征税收入为68万元,其形成的支出为56.35万元,应分别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4行和第38行。 本人看法: 2、作者在考虑具体如何调整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的时候的的算法思路是错误的。理由是: 首先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的资金和营业收入带来的资金是混合在使用的,资金流、人民币流出没办法肯定是用的不征税收入带来的还是营业收入带来的。所以这个时候如何判断企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也许你会觉得很难但是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是可以发现依据的。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资金在支出以后才确认营业外收入,反之则要计入递延收益,等到实际支出时候再转入营业外收入,那么例中企业收到的68W资金,当年已经确认了营业外收入,那么就视同企业认为这边资金是为了弥补已经发生的支出,所以这笔不征税收入对应应调减的不可以税前列支的支出是68W,而不是作者算出来的数字。 3、作者的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那么因为,当企业当年出现亏损的时候也就是说支出超过收入的时候那么势必会造成企业当年的不可以税前列支的支出超过不征税收入本身,间接的等于企业少亏损了,也就是说企业吃亏了。例如:当年支出变成8400W,那么算出来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112.7W,但是不征税收入总额才只有68W。这样一看就很清晰的发现作者的处理是不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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