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9月1日起,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开始施行。 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论是1997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还是自9月1日开始施行的《契税法》,均规定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天)”。 但是,对于纳税人缴纳契税的期限(契税纳税期限),新施行的《契税法》改变了《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契税纳税期限规定的这一重大变化,也引起了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高度关注。 《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对纳税期限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法》第十条对于纳税期限的规定为: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从上可见,对于契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的规定,《契税法》第十条与《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两相比较,是有重大改变的。 《契税暂行条例》是将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期限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分开规定,即,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当进行纳税申报;而缴纳税款的期限则是由征收机关对单个纳税人具体核定,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税。 《契税法》将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合二为一,既未硬性规定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几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也不再由征收机关核定具体的税款缴纳期限,而是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规定了“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这个总的底线期限,纳税人只需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完成契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产权转移后的权属登记即可。 例如,刘先生在2021年7月10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住房一套,同时约定2021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刘先生于7月15日办理了契税的纳税申报,负责征收契税的税务机关核定其纳税期限为15日之内,则刘先生应在7月30日之前缴纳契税,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张女士在2021年9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住房,同时约定2021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按照《契税法》的相关规定,张女士无需先在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后几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只需在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一并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手续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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