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建造钢结构厂房的钢材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不能抵扣,拆卸钢结构厂房后,处置拆卸下来的钢材按17%缴纳增值税还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该钢结构厂房作为不动产,企业购入用于该钢结构的房屋的钢材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如果将该钢结构厂房拆除,将钢材单独对外销售,属于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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