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扣个人所得税就不能税前扣除?! 在头条上,看到有人说,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电子税务局有提醒,不扣个税就不得税前扣除。 初看一眼,吓我一跳,惊觉:税务局怎么知法违法呢?还是写提醒说明的人水平太低!? 仔细一看,人家税务局的提醒完全合法,是解读的人在胡乱解读,或者是解读人一知半解。 现在利用自然人虚假代开发票很多,已经有很多税务稽查案例公布。因此,是税务局提醒前半段重点,就在于真实性等方面,强调的是不合法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业务不真实的虚开发票,包括在税务局代开的,也是不得税前扣除。 其次,税务局提醒企业收到发票后需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整个提醒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也没有说不扣个税就不得税前扣除了,因为企业所得税法方面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企业不扣缴个税,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是罚款0.5倍—3倍。 企业如果以虚开发票(包括个人税务局代开)抵税的,构成偷税,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不但需要补税,还要罚款0.5倍—5倍的罚款。 对于税法需要完整理解,不能胡乱解读。 PS: 企业真实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没有扣个税的,也不影响税前扣除,只是税务局会责令改正,并按照征管法69条罚款0.5倍至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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