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下的纳税筹划核心是基于业务

来源:数豆职人 作者:数豆职人 人气: 时间:2021-07-09
摘要:商业模式下的纳税筹划,多数人都不是太清楚。现在是个财务人都知道所谓纳税筹划,不就是注册个核定征收的企业,找个税收洼地。还需要谈什么商业模式。谈什么商业模式下纳税筹划。

  上一篇文章后面重点谈了商业模式下的纳税筹划,有人认为要么就是根据业务,找到对应税收政策,要么就是根据税收政策去调整业务。但是税筹如果从税收政策去调整实际业务,落地的可能性很差,更多的时候是在企业战略目标下,业务和税收政策,双向之间进行调整。

  商业模式下的纳税筹划,多数人都不是太清楚。现在是个财务人都知道所谓纳税筹划,不就是注册个核定征收的企业,找个税收洼地。还需要谈什么商业模式。谈什么商业模式下纳税筹划。

  高金平老师曾说过:“商业模式设计需考虑的相关要素:组织架构,股权安排,业务流程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品牌、人力资源、研发、营销、内控、企业文化,税务筹划,税收成本等。”但是我们更多认为商业模式下的纳税筹划,只是组织架构或股权安排。

  如下面两个例子所示:

  例1:甲公司(二个股东)于2020年出资1000成立数豆职人公司100%。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数豆职人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5000万元

  (1)假设数豆职人公司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形式:二个股东个人所得税:4000*20%=800万元

  (2)假设数豆职人公司组织形式为公司形式: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1000)*25%=1000

  甲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二个股东,合计缴个人所得税:3000*20%=600万元,合计1600万元。

  备注: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深圳数豆集团公司计划转让“湖南辣椒”公司100%,投资成本1亿元,转让价格6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25%=1.25亿。

  一般的筹划;由深圳数豆集团公司到西藏注册全资“西藏亡命天涯”公司,数豆集团将湖南辣椒子公司100%转让给“西藏亡命天涯”公司,转让价1亿元,再由“西藏亡命天涯”公司对外转让,转让价6亿元。此种办法可能不行,因为涉及关联交易,很可能会被纳税调整(通过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进行调整)。

  优化的筹划的做法:深圳数豆集团在成立“西藏亡命天涯”公司,“西藏亡命天涯”公司投资“湖南辣椒”100%,转让时由“西藏亡命天涯”负责。

  以上两个例子更多的利用公司形式、纳税地点的筹划。这方面的案例,在我公众号《西游公司资本交易税事》系列文章里面有涉及,谈的都是怎么利用资本交易相关政策,进行公司组织架构、股权架构设置,达到税收负担最优(比如西游公司资本交易税事-并购重组模式比较)。以上筹划是有一定适用场景的。严格来说和商业模式纳税筹划没多大关系。商业模式的基础就是商业,也就是现有业务模式,然后配套之税务筹划模式。

  1:基于业务不是基于虚构的业务

  有人说:“既然你说商业模式要基于业务,那么我们就构造业务嘛”。于是乎我们有人可能见过以下这种筹划。

  说某公司购置土地5000亩进行高尔夫球场开发,中间有一大块水面1000亩,土地使用税成为公司纳税较大的税种。

  专家的税收筹划方案:将公司分立成2家公司,一家承续原高尔夫俱乐部的业务,另一家作为鱼业养殖公司,利用高尔夫球场水面养鱼。根据相关的税收优惠,农林牧渔所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这种筹划是不是看起来很妙?把高尔夫球场的大大小小的池塘,放几条鱼进去,然后注册个农业公司,水面1000亩就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了。

  有人会说:“你不是说商业模式要有业务嘛,我们你就是根据高尔夫球场大大小小的池塘,构造出农业养殖这个业务嘛”。

  以上筹划是行不通的,高尔夫用地变为农业用地,地块的属性变了,这可涉及政府用地问题。同时池塘和和草地共同构成高尔夫球场主体,如何证明开个方几条鱼到池塘,就证明高尔夫球场未使用。

  类似这种放几条鱼就可以节税的办法,市面上可不少。曾听某房地产讲师说过:“相比较通过在小区种植贵重草木而言,在小区池塘,放一些珍贵的鱼类,更具筹划空间,因为树木投入多少,是不是贵重可以被点出来。而浑水是难以摸鱼的,对标筹划界的常青树“消失的扇贝”,放鱼筹划更实务”。

  以上“浑水摸鱼”法的纳税筹划,实务中确实存在,比如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筹划”为高新技术企业,比如不是嵌入式产品,购买壳“筹划”为嵌入式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等。不是基于真实业务的筹划,都是存在极大风险的。

  2:基于业务不是基于合同上构造的业务

  上面这个纳税筹划,本质上就是利用税筹政策(农林牧渔所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大家可能对于这个案例笑一笑就过去了,但是实际上这种思维模式的纳税筹划还真不少,甚至经常做税务筹划的税务师事务所自己都是这么干的,下面我们来看个真实的案例(为了方便阅读,进行了简化处理,案件详情自行检索阅读【案号:(2020)冀01民终7615号)】。

  案情大白话演绎:

  王二是一家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有两家公司(上海二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山瑞华顾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物资配送有限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本来王二是利用上海二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河北省物资配送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但是从税筹考虑,王二把一部分服务款项拆分到昆山瑞华顾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二这个老筹划千算万算,最后把自己算进去了,河北省物资配送有限公司竟然不认账。

  案情概况:

  上海二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2月27日,与河北省物资配送有限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合同》,2017年3月31日又签订《财务顾问费合同的补充协议》,该两份合同和协议约定。

  按照《财务顾问费合同》和《补充协议》,财务顾问费为融资额的2.5%即75万元。而被告仅于2017年4月14日和5月3日分两次共支付财务费用10万元,尚有65万元没有支付。

  2017年4月6日,昆山瑞华顾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财务顾问费合同签订《财务顾问费合同》。该合同约定:昆山瑞华顾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物资公司,贸易融资顾问,按照融资金额,物资公司向昆山瑞华顾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此后昆山瑞华顾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物资公司融资3000万元。按照《财务顾问费合同》财务顾问费为融资额的1%即30万元。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法庭各方观点:

  原告昆山公司称:之所以用昆山公司的名义与物资公司签署增加的1%的服务费协议,是根据国家政策合法避税。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昆山公司与被告物资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费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昆山公司称:之所以用昆山公司的名义与物资公司签署增加的1%的服务费协议,是根据国家政策合法避税。

  本院认为:这种避税行为是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实施的徒具合法形式的虚伪民事行为,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费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昆山公司主张产生的损失为逾期支付居间报酬的利息以及实现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告该项主张因具有不确定性,理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我为什么要把这个案例拿出来呢?这种利用税筹政策,进行拆分的筹划,很多时候是存在问题的。而且有人对于商业模式筹划嗤之以鼻,认为商业模式是个伪命题,因为会计和税务都可以认为构造出来的,而且税务机关检查也是对于合同等形式的检查,所以这个商业模式可以是纸面上构造出来的商业模式。这种观点肯定是不对的。

  本文反复强调业务,但是如果脱离业务,或者虚构一个合同上的业务,则筹划是立不住的。业务不是在高尔夫球场的池塘方几条鱼,也不是签订几个合同。虽然你有合同,但是如上案例所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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