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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