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9]27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08
摘要:根据当前在执行增值税政策中反映出的问题,为便于各地国税机关正确理解和执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一)》,经全省增值税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到之前实际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9]272号                      1999-10-08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五条“对商业企业经营的银矿砂(包括伴生)暂不征收增值税”、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当前在执行增值税政策中反映出的问题,为便于各地国税机关正确理解和执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一)》,经全省增值税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到之前实际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增值税问题解答(一)

  一、问:用电保证金征不征增值税

  答:用电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国家电费的回收、保障电度表资产的安全而实行的一种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它是用户在申请用电时供电部门按用户的用电量和国家电价变化情况一次性交纳、由供电部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用户拖欠电费或损坏电表时抵欠电费和赔偿电表的。用户因撤消、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用电时,用电保证金除抵偿电费债务和损坏电表价款外,供电部门要将用电保证金退还用电户。鉴于上述情况,对供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用电保证金不征收增值税;对供电部门格用电保证金用于抵偿电费债务或电表价款的,应并入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问:纳税人多收价款或费用被执法部门没收后能不能冲减计税收入

  答:纳税人生产经营属国家定价的货物(如自来水、电力等)多收价款或费用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被执法部门没收后不能冲减计税收入,而应按照全部收入计算征收增值税。

  三、问:具有某种行政执法权的货物生产经营单位(纳税人)履行行政职权收取的罚款、滞纳金征不征增值税

  答: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货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与货物销售无关的罚款、滞纳金(如电力部门按《电力法》规定收取的罚款和滞纳金)可暂不征收增值税。

  四、[条款废止]问: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放弃享受免税,照章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同放弃享受免税,要照章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营中,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为了将货物销售出去,有时主动放弃享受免税,在销售货物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要求缴纳了增值税,对购货单位取得的此类增值税进项发票应给予抵扣,各地不得拒绝。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云南省内的纳税人今后凡销售免税货物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款已申报证明,购货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已申报证明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部分废止]问:商业企业经营黄金矿砂、银矿砂(包括伴生)是否征税?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生产销售的黄金矿砂、银矿砂(包括伴生)和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对于商业企业经营的黄金矿砂、银矿砂(包括伴生)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六、[条款废止]​​​​​​​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6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确定其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规定与有关政策相矛盾,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部分第三款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帐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的规定与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相矛盾。我们意见,对帐外经营部分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不能(与有关政策法规相冲突)以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来确定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和偷税数额直接按销项税额确定。

  七、[条款废止]​​​​​​​问:(国税发[1998]137号)和(国税函[1998]718号)文下发后,由于文件下发时间短,而清理任务较重,部分未能按所要求的时间在1999年1月31日前将《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交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超过时间后出具的已纳税证明认不认

  答: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两个文件下发时间较晚,按要求的时间上报《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已不切实际,为此,经研究决定:

  (1)企业所属机构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将《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报送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证明所列明的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的销售额不再征收增值税。1998年9月1日以后,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所属机构在前款时间范围内未将《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报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前,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属机构贯彻落实此项政策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对企业所属机构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要从严控制并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属于享受国家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省内纳税人,企业所属机构在当地不论有开票还是收款行为,均不在当地征收增值税。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确认,在地州市内跨县市区设办事处的,由县市区国税局报地州市国税局确认;在省内跨地州市设办事处的,由总机构所在的地州市国税局报省国税局确认。

  (4)企业所属机构在当地有开票和收款行为的,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的所属机构,其增值税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八、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存货已扣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对其存货已扣税款要计算清理,对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要按其适用税率和纳税人的购进价计算出已扣税款,减去留抵税款后的差额部分要作补税或留抵税款处理,将纳税人的库存货物还原为含税成本。已扣税款减留抵税款的余额要补征入库;已扣税款减留抵税款不足部分可作留抵税款。

  对存货已扣税款不够抵减留抵税款要在以后的应纳税款中抵减的,必须具备在属一般纳税人期间税负水平不低于同行业水平的条件,并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是查清在属增值税一般税人期间的应缴、已缴、留抵、存货已扣税等与纳税有关的全面情况;二是经地、州、市国税局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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