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8-18
摘要:供应商(承包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合同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承包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一、合同中开具发票的条款有什么风险

  以下这些风险你是否遇到过?

  1.本来让对方先开发票再付款,可对方就是不答应;

  2.让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却开来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3.想让对方开13%税率发票,对方却开来了3%税率的发票;

  4.让合同对家开发票,结果拿来的却是第三方的发票。

  【案例】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是甲,在付款时却要求A公司将款项付给乙,并由乙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公司是控股关系)

  【分析】全行业“营改增”的今天,绝对不能答应;物流、合同流、票流、资金流“四流”清晰。

  建议把乙方作为合同共同方写入合同中。

  请判断: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A.提高收入:为了让企业的收入额增加,与另一企业商量好互相买卖,提高营业收入。

  B.买发票:企业利润太高,请税点低的公司开些发票冲成本。

  C.母公司签合同,子公司开发票:有些工程项目为了方便,由母公司签合同,由子公司收款开发票。(建筑例外)

  D.发票品名与实际不一致。


  建筑公司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发包方可以抵扣建筑企业非合同签约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合同签约方的内部授权文件;

  2.所授权的第三方一定与建筑企业是同一集团(母子公司);

  3.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合同,授权的第三方提供劳务、收款并开发票。

  刑法认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总结:

  无货,为他人开发票

  无货,让他人为自己开发票

  无货,介绍他人开发票

  有货,让他人代开

  有货,数量或金额不实。

  【问】总税务机关如何对待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恶意取得:补税、滞纳金、罚款;

  善意取得:补税,无滞纳金、不罚款。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市场上采购原材料时,由于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员就跟供应商商量,要求给予一定的折扣。供货商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这时,供应商提出甲企业加6个点,他可以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甲企业能否同意?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分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款的其他发票(类似于增值税专票的用途,如海关缴款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Ø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Ø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某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2020年3月,企业接到所在地税务稽查局的通知,企业于2019年取得的某份由浙江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布料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企业到税务局配合调查。公司的采购员小王觉得很冤枉,这批布料是由他亲自从浙江绍兴的轻纺城采购的,货物亲自交接,货款通过对公支付,合同等要素全部健全,怎么会是虚开?你认为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补税?是否需要罚款?

  【政策依据】《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

  Ø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Ø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其进项税额。所以本案例需要补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政策依据】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款,不加收滞纳金。

  Ø所以,本案例不需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问】本案例是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所以,本案例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销售方式不同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销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销售收入的大小不仅关系到当期流转税额,也关系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主要环节。

  不同销售方式下,同样的产品取得的销售额有所不同,其应交增值税也可能不一样。在销售环节,常见的销售方式有: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

  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不能减少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可以尽早收到货款,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是给予消费者购货价格上的优惠,如八折销售等。

  【提醒】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金额,减少企业的销项税额。

  实物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过程中,当购买方购买货物时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还需按“赠送他人”计征增值税。

  以旧换新,一般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案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商场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两种方式:

  1.商品七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为含税价)。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两种促销方式不会对商场的经营情况发生影响,试分析不同促销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并选择最佳方案。(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利润的影响)

  【解析】(1)七折销售(商业折扣)

  增值税:

  销项税额=70÷(1+13%)×13%=8.05(元)

  进项税额=60÷(1+13%)×13%=6.90(元)

  应纳税额=8.05-6.90=1.15(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3%)-60÷(1+13%)=8.85(元)

  应纳所得税额=8.85×25%=2.21(元)

  税后净利润=8.85-2.21=6.64(元)

  【解析】(2)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1+13%)×13%=11.50(元)

  进项税额=(60+18)÷(1+13%)×13%=8.97(元)

  应纳税额=11.50–8.97=2.53(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60-18)÷(1+13%)=19.47(元)

  应纳所得税额=19.47×25%=4.87(元)

  税后净利润=19.47-4.87=14.60(元)

  二、如何规避虚开发票风险

  【案例】某国有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审核不严格,不小心卷入巨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旋涡中。该事项,应由谁负责?()

  A.法定代表人→进去1年后被救出来了

  B.业务经理→被判刑了

  C.会计→被审讯24小时后释放

  【如何预防】

  1.企业领导: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

  2.业务人员要验收:确保物流;

  3.会计人员一定要看到证据再开发票:

  (1)合同-确保票流;

  (2)收货单据-确保物流(从会计角度);

  (3)确保资金流。(资金流需要一一对应吗?)

  【合同条款解决方案】

  1.在签订合同时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2.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核验发票后付款;

  3.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旦发票不符合规定,提供发票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拆分合同预防虚开增值税发票?

  【案例】甲企业是专业生产水泥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甲公司采购员小王向乙公司购进一批石膏粉,并与乙方签订了50万元的购销合同。

  但是,由于乙方属小规模纳税人,无权开13%增值税发票。乙方的业务员就对小王说:“不就是想要一张13%的增值税发票吗?想想办法也不是不可以。

  我们的供应商都有增值税发票,我们从供应商(丙)采购生石膏时,就不让供应商给开发票了,让他们直接给你开出来就可以了。”请问小王能同意吗?

  如何拆分合同预防虚开增值税发票?

  【分析】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采购合同;

  2.甲方向乙方付货款;

  3.乙方向甲方发货;

  4.丙方将发票开给甲方。

  以这种方式取得发票导致的结果即为甲方(购买方)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丙方虚开(替别人开)增值税发票。

  【思考】那么如何才能促成此项交易呢?

  如何拆分合同预防虚开增值税发票?

  【措施】假设小王需要购进100万元石膏,根据加工方乙方的实际情况生产这100万元的产品需要购进70万元原材料。

  步骤一:由甲方(小王)直接与丙方签订购销合同,并付70万元给丙方,再将丙方的货物直接移送乙方;

  步骤二:甲方(小王)与乙方签订30万元的加工合同,由乙方给甲方加工成所需要的产品。

  这样,甲方就能从丙处取得70万元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求乙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与B的购销合同权利(或合同)转让协议(简易)

  转让人:B(甲方)受让人:C(乙方)第三人:A(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甲方、乙方、丙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与丙方×年×月×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甲方的收款请求权(或者全部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上述购销合同,金额为×元,甲方为卖方(收款方),甲方该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年×月×日转移给C。

  第二条:该合同项下违约金请求权不予转让。

  第三条:丙方应按原购销合同规定,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货款×元。乙方银行账号为:×××

  第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引申思考:

  A(买方)与B(卖方)的购销合同权利(或)转让协议是否涉税?

  1.增值税?

  2.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

  【分析】

  Ø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Ø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印花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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