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每年对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 第十七条 对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上年度因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市发改委可以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经核实确认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对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已享受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的,收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对触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规定》一致。 附件: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9日印发 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及财税扶持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8〕72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和财政扶持办理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格认定和财政扶持申报受理单位 申请企业按照税收归属向相应受理单位申报。其中:市集中企业向市发改委申请资格认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扶持政策兑现;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下同)申请。 资格认定各区受理单位为:自贸委财金局、火炬管委会经发处、思明区财政局、湖里区财政局、集美区发改局、海沧区财政局、同安区财政局、翔安区经信局。 扶持政策兑现各区受理单位为:自贸委财金局、火炬管委会计财处(局)、各区财政局。 二、总部企业及成长型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名单和社会信用代码,以及隶属关系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的投资人和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3.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 (1)增值税:享受扶持政策自然年度内缴纳的增值税纳税证明材料(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 (2)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 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注: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的商事登记信息由申报受理单位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打印。) 4.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申请成长型企业认定的,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除特别说明外,可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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