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5-30
摘要: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人员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公告

  现对关于停止执行省局《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事项公告如下: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省局《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备案事项有关资料,擅自执行备案事项的,检查人员应结合税务检查或税务约谈其他项目一并就纳税人已执行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认可纳税人的处理结果,只就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的行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人员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的规定不符。经研究决定,省局《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内容即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05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