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6]26号 财政部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6-02-04
摘要: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按照“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扣除项目”中,外购纺织产品的税金,按照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计算。但对外购的纯棉纱、棉混纺纱、其他棉型化纤纱,用于生产各种织品(包括机织品、针织品和纺织复制品)的,一律按7%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金。

财政部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全文废止]

财税[1986]26号       1986-02-04

  税屋提示——根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一、凡生产和进口纺织产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本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依照本规定所附的《纺织产品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三、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按照“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扣除项目”中,外购纺织产品的税金,按照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计算。但对外购的纯棉纱、棉混纺纱、其他棉型化纤纱,用于生产各种织品(包括机织品、针织品和纺织复制品)的,一律按7%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金。

  外购包装物的扣除税金,一律按照5%的税率计算。

  外购染化料的扣除税金,一律按照18%的税率计算。

  四、企业自制的纺织产品(包括委托加工的纺织产品,下同),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增值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的,应当纳税。纺织企业用自制的纺织产品连续生产服装(不包括针织内、外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对其所用的自制纺织产品也可以不征税,而就服装的销售收入,依照所用纺织产品适用的税率和扣除项目征税。

  五、用纱、丝生产针织品的企业,同时购入一部分经、纬编针织布生产的内、外衣和其他针织品,可以一并征收增值税。

  纺织企业:购入机织品或针织品生产的纺织复制品,可以一并征收增值税。

  六、对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暂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一)18支及18支以下纯棉纱,减按3%的税率征税;

  19~23支纯棉纱,减按5%的税率征税;

  29~32支纯棉纱,减按7%的税率征税。

  (二)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前,对纯蚕丝织品(不包括绢丝、绸丝织品)免税。对内销的用蚕丝同绢(绸)丝、化学纤维长丝或各种纱交织的产品,蚕丝用量在70%(包括70%)以上的免税;蚕丝用量在50%(包括50%)~70%之间的,按应纳税额减征80%;蚕丝用量在20%(包括20%)~50%之间的,按应纳税额减征60%;蚕丝用量在20%以下的,不予减税。

  对丝织企业用自产的属于减税、免税范围的蚕丝织品连续生产的服装,也按上述规定减税或免税。

  对丝织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属于减税、免税范围蚕丝织品的自产蚕丝,应当在移送使用时征税。

  (三)为协作生产地毯提供的毛纱,减按5%的税率征税。

  (四)人造皮毛,减按15%的税率征税。

  (五)麻印染布,减按10%的税率征税。

  (六)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按应纳税额减征50%。

  七、过去对纺织产品的征税规定,凡是与本规定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税 屋附件:纺织产品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

财政部

19686年2月4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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