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1-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三款关于营业税的表述取消。
一、关于申报纳税期限 (一)[部分废止]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代收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同时调整。其他地方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营业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3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缴税款。 二、关于定额核定与调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实际营业额连续两个季度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关于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办理纳税申报,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关于发票领购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季度领购网络发票,选择使用定额发票的,应按月领购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首个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纳税的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18日。 [部分废止]实行查账征收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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