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企业及个人检查方案 (非金融企业“金融商品买卖项目”方向) 一、检查对象 发生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非金融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者延伸检查2014年度。 三、检查方法 (一)查找存有涉税问题的金融商品买卖企业 1.采集企业大宗金融商品买卖数据 为采集尽可能多的发生大宗金融商品买卖的企业数据,需要充分利用网络、证券交易所等具有公信力的渠道来收集所需的第三方数据,以夯实筛选涉税问题的数据基础,主要从以下三个渠道获取相关数据: 第一渠道是大宗交易平台。大宗交易平台是专门提供给大券商、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平台,主要是“大小非”持有者、券商营业部的游资和机构资金通过此途径交易。由于该平台的交易金额巨大、数据集中、交易对象主要是机构、企业等投资者,能较快获取纳税人大批量的大额交易信息,应作为调查取证的重要渠道。 第二渠道是通过牛网、鑫网等各种证券软件获取股票的减持初步信息。首先使用股票交易查询软件中的F10功能键查询企业的数据资料和股东信息,对沪深上市公司逐一查询,统计每个股票2012年至2013年底十大股东及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情况,筛选其中有减持股票的企业清单,同时剔出基金公司和银行等金融企业,并对持股股东企业减持的股票数量和减持时间进行记录。 第三是通过各种网站包括搜索引擎和上市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更为具体的信息。在第二部分查询出的样本公司减持股票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各种有关新闻网站搜寻所有有关减持股票或股权的更为具体的交易信息。在股吧、论坛上关注大量增持和减持企业的主题,发掘潜在的信息来源,再通过相关上市公司网站,详细查找相关信息,确认相关情况。 2.筛选有涉税问题的金融商品买卖企业 在采集的企业大宗金融商品买卖数据中,根据企业作为新股东或增持的时间,判断企业大致的取得成本,根据股东进出数据的变化,判断企业大致取得股票的数量,并对企业取得状况进行登记。其次,依据上述方法,根据股东减持时的股票价格和数量,估算企业减持金额。第三,根据企业增减持金额,判断企业盈利状况,对应税的企业进行登记,同时在征管系统中查询登记的应税企业买卖金融商品行为是否已缴纳相关税收并进行登记统计;在剔出已基本足额缴纳相关税收的企业后,将剩余企业列入本次金融商品交易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二)核算金融商品买卖价差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为金融商品的股票买卖业务,营业额是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对卖出价和买入价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仅对金融企业做出相关规定,根据国税发〔2002〕9号印发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中第14条和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买卖股票的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但由于在证券市场中股票价格的取得和计价方式的特殊性,在核算股票买卖价差收入(营业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股票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对纳税人买卖股票时,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和价格确定股票买卖价格,主要存在以下确定方式: (1)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价格以纳税人买卖成交价格为依据,就是以纳税人交易交割单据记录价格来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2)以合同、协议方式买卖股票:价格以合同、协议中记载交易价格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3)以拍卖、抵债方式买卖股票:拍卖方式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双方股票买卖价格为依据,而抵债的以抵债金额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4)参与新股、增发申购、配股认购取得股票:以发行和增发价格确认为买入价格,而配股认购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东所持有股票为基础,以较低价格进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价格为买入价。 (5)原始股东的原始股权投资在公司上市后所形成股票:由于这存在股权变为股票过程,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投资时并不是股票,不能作为买入股票,在被公司上市时才视作买入股票,以上市公司发行价作为买入价。二是认为纳税人虽没有实际买入行为,但由于股权已变更为股票,且在变更过程中没有支出费用,应当以实际投入成本作为股票买入价。上述两种不同认定方法带来营业额差距很大,若以股权投资“实际成本”计价,由于上市公司历年分红,股权投资“实际成本”已经变得很低,或已收回成本。对这情况价格认定上,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应予充分注意。 2.计算股票买卖的价差收入(营业额) 由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而出现股票除息除权,引起股票数量和价格的变动,因此,对股票买卖价差收入(营业额)上要区分不同方式进行计算: (1)纳税人买卖所持股票期间,相关上市公司没有分红派息,纳税人买卖股票价差收入(营业额)等于直接用卖出价减买入价。 (2)纳税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出现除权或除息,导致股票数量和价格有所变动,这时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卖出价减买入价来计算价差收入。 3.选用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按照上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买卖股票等金融商品按年度进行汇总核算,在核算上,根据会计法,纳税人就可以选择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1)先进先出法。纳税人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可以简单理解为纳税人卖出股票收入抵扣先买入股票成本价格进行核算,按此方法核算比较繁琐,要根据每一笔买卖股票记录进行核算。由于股票市场是不断波动,在上涨行情中,企业买入价格会越来越高,可能会出现前期成本较低,后期成本较高,由于股票买卖营业税是按年汇总缴纳,对后期出现亏损可能无法抵扣,在下跌行情,情况则相反。 (2)加权平均法。纳税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计算所持股票的期间平均成本,以平均成本价作为买入价抵扣。由于纳税人卖出股票所抵扣是买入股票平均成本,所抵扣成本受行情和时间的影响较少,对按年汇总缴纳的股票买卖营业税影响较小。 (3)两种核算方法对纳税差异。 由于纳税人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出现多次反复买卖的情况下,即使纳税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相同也会出现缴纳营业税总额不一样,主要是由于纳税人在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时,如纳税先期的买入成本较高,易导致后期卖出抵扣产生亏损,而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当年的股票买卖亏损不能结转下一年度,造成下一年度在卖出剩余所持股票时价差收入虚增,多交税款。而纳税人在加权平均法情况下,由于抵扣时是买入股票的平均成本,没有因价格波动导致成本波动,在每一次卖出股票时能真实反映股票买卖盈利情况,能减少因按年度汇总核算造成纳税差异。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人为调整会计核算方法,调节应纳税额的情况。 四、检查重点 (一)营业税检查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检查 (1)检查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的准确性。检查“长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对于卖出的金融商品,根据企业金融商品买卖统计表核对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价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股票分红派息后的成本计算是否准确。 (2)检查金融商品分红派息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检查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已缴纳营业税。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告及债券的派息公告等,检查金融商品的分红、利息收入计提是否正确。 (3)检查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4)检查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检查是否将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品种统一归为“金融商品”,检查是否将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进行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检查是否扣除了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5)投资收益。检查金融商品卖出时,成本结转的准确性;检查分红派息计提的准确性、完整性。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检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的派息金额。 (7)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检查明细科目,检查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的应税收入。 (8)已缴税金与已提、已申报税金是否一致,检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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