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 藏政发[2011]112号 2011-11-17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含个人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500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对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管理;纳税人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营业税 四、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由10%调整至5%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94]42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藏政发[2010]34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通知废止。 六、本通知由财政厅、国税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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