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4]10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25
摘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根据全市综合改革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里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以南京市工商系统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南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

  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发证发照、先证后照、先照后证、无证无照等许可及监管同步。扩展证照联动监管参与部门,实行许可、监管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联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逐步实现查处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督办、实时监控、实时留痕。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改革工作组织及步骤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改革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智慧和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编办、市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务办、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为顺利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解决,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项工作组:

  1.企业登记和年报工作组。由市工商局牵头,按照改革方案制定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具体措施,并做好方案实施后公司登记发照、企业年度报告的准备工作。

  2.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组。由市工商局牵头,根据省工商局统一安排,构建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前置审批协调工作组。由市编办、市法制办牵头,相关前置审批部门配合,梳理编制《南京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

  4.完善行政执法监管职责工作组。由市法制办牵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统筹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监管职责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协调解决监管方式改变后出现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

  5.多证联办及并联审批工作组。由市政务办牵头,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制定多证联办工作方案,研发多证联办业务软件,组织实施多证联办工作。

  6.简化住所登记工作组。由市规划局牵头,确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报市政府同意,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明确任务、稳妥推进、逐步实施

  按照改革措施适用范围的不同,选择性的进行区域试点,在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放至全市范围,稳妥推进改革工作。改革措施的适用区域、时间进度和责任单位如下表所示:

 

 

时间进度

改革内容

适用区域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全市范围

2014年3月1日起

登记年报工作组

市工商局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按照省工商局确定的时序进度推进

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全市范围

按照省工商局确定的时序进度推进

公示系统

建设工作组

市工商局

完善市场主体行为监管职责及分工体系

全市范围

2014年底前

完善行政执法

监管职责工作组

市法制办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全市范围

2014年5月1日

简化住所

登记工作组

市规划局

推行市场主体登记多证联办及并联审批制度

制定多证联办及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并研发业务软件

2014年3-7月

多证联办

及并联审批

工作组

市政务办

市政务服务

中心试点

2014年7-12月

全市各政务服务中心推开

2015年起

推行“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梳理编制前置审批目录,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

2014年7月1日前

前置审批

协调工作组

市编办、

市法制办

全市范围

2014年7月1日起

  (三)加强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公众理性预期

  加强对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改革步骤,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要求,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出现的改革认识误区,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和引导,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合理引导,防止公众对改革的非理性预期。通过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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