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4]107号 2014-04-25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4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根据全市综合改革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许可经营范围、住所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其相关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再限制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部门将其永久载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房屋进行注册登记,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将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或者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独立住宅类建筑(含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以及酒店式公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可以予以登记;将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的,征得本单元业主同意,并经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园区管委会或者镇(街道)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工商部门可以予以登记;利用住宅进行餐饮、小型加工等可能会产生噪音、油烟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一般不予登记,确需办理的,按《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危旧房、违法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允许同一场所内注册多个市场主体。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里的统一要求,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核准、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五)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多证联办制度 打破现有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国地税务登记、印章登记管理等分开办理、各自为政的管理格局,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全市各行政服务中心试点推行综合受理、信息推送、限时办结的多证联办制度。申请人只需面对一个窗口、填制一张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就可完成上述全部事项的办理,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并联审批制度 改变以前行政审批单位按序逐家进行行政审批的模式,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实行由政务办协调、组织各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建立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效能的行政审批制度。 (七)推行“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改革现行“先证后照”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除特定行业外,实行“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法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按照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民事主体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梳理制定《南京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市政府文件形式规定并公布。凡《目录》范围以外的行政许可均不再作为市场主体设立的前置条件。《目录》以外的经营范围按照“先照后证”办理。 (八)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一步优化登记审批服务。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营业执照种类和文书格式。推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改革。积极争取和配合国家开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等改革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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