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25
摘要:深入开展高技术服务业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承接国内外高技术服务业转移。吸引跨国公司、国外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来肥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高技术服务企业或研发机构。鼓励高技术服务企业在国内外积极获取专利权和注册商标。

  4.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到2020年,实现100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建立10个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培育引进100个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全市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达到100家以上。

  构建以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为重点、综合孵化器为支撑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发挥各类科创园区(社区)在创业就业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载体作用。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支持建设“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为培育新兴产业提供源头支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壮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队伍,扶持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建设技术交易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监管和服务,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高科技中介组织服务能力。

  加快中国科技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研究院、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北大未名生物经济研究院等高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推进科研转化体制机制创新,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研究机构。

  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成果转化中产学研用各方的责权利分配机制。依托国家专利技术(合肥)展示交易中心、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科技成果网上交易中心等平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

  围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服务。支持相关科技服务机构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省知识产权示范区,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评估、鉴定、交易集聚区。(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5.电子商务服务。大力推行电子商务应用,鼓励骨干工业企业开展在线销售、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继续实施“翔计划”,到2020年90%以上中小企业纳入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加快促进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信用评估等服务于一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培育骨干电商服务企业。支持相关机构建立可信交易服务平台,健全在线信用评估、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等技术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加快推进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完善移动支付环境,加快推行集金融、社保、医疗、交通等便民支付功能的“合肥市民卡”。推进电子商务创新应用,加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大力发展O2O电商模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

  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为依托,重点建设合肥国际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安徽电子商务产业园、蜀山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安徽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等特色园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定期研究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市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日常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据本方案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培育市场需求。

  深化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领域改革,鼓励社会力量进入高技术服务业相关领域,提高市场化水平。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逐步将内设的研发、设计、检测等机构分离、改制,鼓励其将可外包的信息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业务发包给专业服务企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对政府投资和采购项目,优先支持本地高技术服务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予以风险资助,引导保险机构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类保险业务。对技术水平突出、市场前景好的首台(套)产品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金融办)

  (三)拓宽融资渠道。

  深化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合作,鼓励政策性信贷资金向高技术服务业倾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鼓励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以及有关平台建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高技术服务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中小型高技术服务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贷款担保总额的1%予以补偿,单户不超过50万元。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科技创新,帮助高技术服务企业融资。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创业板上市,鼓励非上市企业利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股权交易。支持信用等级高、还本付息能力强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推动中小企业联合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四)落实要素保障。

  探索建立有利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优先安排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可以按照工业用地供给。对园区内的高技术服务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实行高技术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

  (五)加强人才培养。

  完善加快“人才特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力度。鼓励高技术服务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高技术服务专业人才。鼓励高技术服务相关专业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设立涵盖高技术服务业的创业资助资金,建设创新创业平台。(牵头单位:市人才办、团市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六)加大财税支持。

  积极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争取国家、省各类资金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完善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优先支持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统筹研究科技服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高技术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精简审批事项,对申请设立科技型小微企业,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认缴”或“零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出资两年内缴足。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价格优惠政策,减轻高技术服务企业负担。对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额度收取。(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七)深化对外合作。

  深入开展高技术服务业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承接国内外高技术服务业转移。吸引跨国公司、国外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来肥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高技术服务企业或研发机构。鼓励高技术服务企业在国内外积极获取专利权和注册商标。实施标准战略,构建专利联盟,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成为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海外市场,逐步建立全球营销网络,培育国际化高技术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

  (八)强化分析考核。

  加强对高技术服务产业的监测与分析,定期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统计目录的维护管理,强化高技术服务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将高技术服务业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查。(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督查与目标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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