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委托代征范围 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临时经营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 二、委托代征的税(费)、基金 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税(费)、基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三、业务咨询 上述地方税(费)、基金征收如遇政策变化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地税机关,或直接拨打12366、88000000纳税服务热线。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7日 附件: 关于《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在未实现国税部门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前,纳税人在申请国税部门门征开票后,还需携带有关资料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关地方税(费)、基金,造成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多次“奔走”的情况。通过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门征开票地方税(费)、基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适用《公告》的对象 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临时经营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代征范围 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临时经营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 (二)委托代征的税(费)、基金 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税(费)、基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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