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发[2015]2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3
摘要: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鼓励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投融资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适当向农村倾斜。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探索推行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工作。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试点。

  (二)保障土地供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利用和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建立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管理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鼓励将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建养老服务设施。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强化养老服务业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应予以妥善安置;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按比例扣除。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要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加大补贴支持。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属于新建的城六区范围内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城六区范围外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属于改扩建、租赁或购买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其中,市上承担资金由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按照4∶6的比例分担,区县承担部分由区县自行确定)。补助资金在投入运营后分两年拨付,省级建设补助资金与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叠加使用。

  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或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每年由市民政局组织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比,设定3个奖励档次(以实际接收1名老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自理老人按照50元、40元、30元档次进行补助;半失能老人按照70元、60元、50元档次进行补助;失能老人按照90元、80元、70元档次进行补助。

  对新建和改扩建且包括老年餐桌服务在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已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1—7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对农村幸福院给予10—1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已投入运营的幸福院,市财政每年给予1—1.5万元的运营补助,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配套。

  对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老人给予300元/月元护理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给予200元/月护理补贴。护理补贴通过发放现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另行制定。

  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老人满意度、社会影响等主要服务指标的评估结果,实现差别化补助。政府为居家和机构养老的培训、评估等事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养老专家人才队伍建设。从高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遴选一批理论功底深厚、了解行业发展规律的专家组成养老服务业专家库,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和行业发展的专业顾问。

  加强养老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相关高校和机构,建立养老管理人才实训基地,有计划地对养老服务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管理等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及专业学历进修,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打造专业化的养老管理人才队伍。

  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把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民政综合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建立市、区县、镇(街)、社区(村)四级联网的养老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养老服务的发展状况、服务资源和工作动态,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积极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网上和电话预约挂号、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针对性服务项目。推广具有紧急救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养老服务信息呼叫终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对老年人的主要生命体征等情况进行远程监测,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向老人亲属发出报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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