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版稽核系统第二轮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214号 2005-03-15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缩短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比对时间,按照总局信息系统建设一体化的要求,总局重新开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软件(以下简称“新版稽核软件”)。新版稽核软件采用三层体系架构、由三级稽核改为总局和省局两级稽核、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取消了地市级和区县级稽枝系统。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在浙江省、北京市、安徽省、新疆区国税局的大力支持下,新版稽核软件进行了第一轮试运行工作。针对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总局组织进行了修改。为确保新版稽核软件在全国顺利推广并稳定运行,经研究决定,对该软件进行第二轮试运行,并新增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江苏省、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四个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次试运行由总局和各试运行单位共同组织。试运行时间为2005年3月21日-4月4日。新增试运行单位由于环境准备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超过4月中旬。 二、试运行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功能方面是否满足专用发票稽核要求,操作是否方便; (二)技术要求方面是否符合总局一体化相关要求,与防伪税控软件之间的数据交换(数据接口)是否及时畅通; (三)检测发票清分比对的效率,同时确定本单位所需要的服务器性能标准; (四)试运行过程中制定软件运行操作规程。 新版稽核系统与协查系统之间的接口在第一轮的试运行过程中运行正常,本次试运行不再测试该部分内容。 三、测试数据。目前全省地市级稽核系统和省级稽核系统中的全部数据;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每天实际产生的数据。 四、试运行方案。请各地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130.9.1.248)下载电子文档,各试运行单位依据该方案制定本单位试运行工作方案。 五、试运行所需环境。原稽核系统和试运行系统并行,请各局自行安排落实试运行环境。 六、总局拟召开第二轮试运行工作座谈会,对第一轮的试运行工作进行总结,为第二轮试运行提供经验。请第一轮试运行各单位提前准备好试运行工作报告。 (一)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二)联系人:张玮,联系电话:0510—2829795,13961875777; (三)会议时间:2005年3月20日报到,21日开会,会期一天; (四)参会人员:流转税处、信息中心各一人。江苏省、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请主管局领导参加。 请各试运行单位认真组织有关力量做好软件试运行工作。试运行结束后,请于4月8日前将试运行总结报送总局(信息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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