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和减少消费税征收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用部分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税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作了详细的规定。由于变动的次数比较多。尤其是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等三个文件都涉及到这一问题,在这里对其进行归纳整理,以便于理解执行。 一、关于可抵扣的项目 最近的一次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后统一改为扣除已纳税金):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还规定了对外购已税(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后来又予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加上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时取消的护肤护发品税目,当然也就不存在已征消费税抵扣问题。 综合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已税消费品可以扣除已纳税额的项目当前正在执行的有: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二、关于可抵扣的范围 原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对可以抵扣的已纳消费税款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抵扣凭证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 四、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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