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使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文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06
摘要:加强表证单书使用的管理和辅导。社保费征缴文书的使用在税务部门是个新课题,各单位社保费征缴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对基层业务开展辅导,确保表证单书适用相关业务,促进社保费征缴质量的大幅提高。

  3.执法类文书

  (7)ZF17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

  (8)ZF18社会保险费欠费明细清单;

  (9)ZF19-1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非全责征收地区);

  (10)ZF20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审查报告;

  (11)ZF21社会保险费欠费公告;

  (12)ZF22社会保险费欠缴失信名单公告;

  (13)ZF2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四)证明类文书

  (14)ZM01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二、暂不使用的表证单书

  (一)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8号”公告中暂不使用的表证单书:

  1.登记类文书

  (1)DJ03员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

  2.申报类文书

  (2)SB0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

  (3)SB02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4)SB03员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5)SB04-1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6)SB04-2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7)SB04-3员工应补(退)社会保险费明细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8)SB05基金规费退(抵)费申请表;

  (9)SB0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3.执法类文书

  (10)ZF11-2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适用全责征收地区)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15]160号”文件中不使用的表证单书:

  1.检查类文书

  (1)JC07-1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案件移送书(送稽查局);

  (2)JC07-2社会保险费缴费评估(检查)案件移送书(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执法类文书

  (3)ZF19-2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全责征收地区)。

  三、表证单书的使用要求

  (一)严格按照社保费征管业务环节使用文书。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社保费征管文书样式,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地税局、国税局要认真研究学习掌握,不得随意更改文书样式。要结合落实社保费与税收同征同管的工作机制,按照社保费征缴管理的业务环节准确使用文书。

  (二)加强表证单书使用的管理和辅导。社保费征缴文书的使用在税务部门是个新课题,各单位社保费征缴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对基层业务开展辅导,确保表证单书适用相关业务,促进社保费征缴质量的大幅提高。

  (三)规范使用社保费文书不断总结经验。各单位要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及时完善实践经验,总结上报相关经验材料利于推广普及和警示。

  以上请各地税务部门尽快落实,在实际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请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地税系统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宁地税函[2014]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文书样式目录

  2.各类文书样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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