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对4月30日之前开具地税发票,需要红字冲回的最新规定 真诚感谢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对国税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为方便您正确领用、取得国税部门监制发票,现就相关事项进一步告知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原则上一律缴销。原地税机关监制的收据,应当一并缴销。 二、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地税发票业务,同时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纳税人在缴销过程中出现已领取地税发票丢失、损毁等问题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处理。 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8月31日。 四、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五、国税机关将保证发票充足供应,纳税人可随时到办税服务厅领取适用发票。 六、纳税人不得借口营改增等理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或借机增加消费者负担。对借口营改增拒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七、发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商事凭证,真诚希望广大消费者消费时积极索要发票;遇有拒开发票等情形时,请保留证据、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主管国税机关会严肃查处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山东国税人愿竭诚为您服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4日 说明:对房地产企业按预测面积已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根据实测面积进行红字冲回的,可以按照第四项的流程操作。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