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税法与刑法之交集

来源:杨小强 吴玉梅 作者:杨小强 吴玉梅 人气: 时间:2016-07-19
摘要:面对一个经济交易,民商法、税法与刑法均会作出自己的评价,固然评价的进入有先后顺序之分。民商法、税法和刑法都属于法律,彼此之间有法律使命与法律目的的不同分工,评价的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但是,这三个不同的法律部门都涵摄在宪法之下,彼此应保持法律价值判断的统一性,即使出现了法律价值判断的不同,也应有协调的机制,不至于各说各话,南辕北辙,那就会败坏法律之权威与形象,更动摇法律的效率与衡平。

面对一个经济交易,民商法、税法与刑法均会作出自己的评价,固然评价的进入有先后顺序之分。民商法、税法和刑法都属于法律,彼此之间有法律使命与法律目的的不同分工,评价的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但是,这三个不同的法律部门都涵摄在宪法之下,彼此应保持法律价值判断的统一性,即使出现了法律价值判断的不同,也应有协调的机制,不至于各说各话,南辕北辙,那就会败坏法律之权威与形象,更动摇法律的效率与衡平。

一、民商法的特质

1.形式:强调主体资格。

2. 实质:意思自治。

3. 边界:权利不得滥用。

4. 后果:赔偿/补偿。

二、税法的特质

1.形式:税收法定主义。

2.实质:纳税能力 (Ability toPay)。

3.边界:生存权保障与经济中立。

4.后果:行政罚。

三、刑法的特质

1.形式:罪刑法定主义。

2.实质: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3.经常越过边界侵入行政罚。

4.重刑主义立场。

5.刑法对民事行为进行评价,对征税行为也进行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最后评价。

四、民商法、税法与刑法之交集问题

交集的图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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