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一个经济交易,民商法、税法与刑法均会作出自己的评价,固然评价的进入有先后顺序之分。民商法、税法和刑法都属于法律,彼此之间有法律使命与法律目的的不同分工,评价的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但是,这三个不同的法律部门都涵摄在宪法之下,彼此应保持法律价值判断的统一性,即使出现了法律价值判断的不同,也应有协调的机制,不至于各说各话,南辕北辙,那就会败坏法律之权威与形象,更动摇法律的效率与衡平。 一、民商法的特质 1.形式:强调主体资格。 2. 实质:意思自治。 3. 边界:权利不得滥用。 4. 后果:赔偿/补偿。 二、税法的特质 1.形式:税收法定主义。 2.实质:纳税能力 (Ability toPay)。 3.边界:生存权保障与经济中立。 4.后果:行政罚。 三、刑法的特质 1.形式:罪刑法定主义。 2.实质: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3.经常越过边界侵入行政罚。 4.重刑主义立场。 5.刑法对民事行为进行评价,对征税行为也进行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最后评价。 四、民商法、税法与刑法之交集问题 交集的图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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