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6-09-21
摘要: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的,纳税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三、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区别于纳税人的第三人不转移其合法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条件
 
试行办法借鉴了我国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之抵押权的有关规定,对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作出了规定。
 
1、积极条件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设定纳税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6)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2、消极条件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但是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二)纳税担保书与抵押登记
 
1、纳税担保书的签订与生效
 
纳税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2)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5)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以及相关事项。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生效。
 
2、抵押物登记与抵押权的生效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税务机关的抵押权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以下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1)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以船舶、车辆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抵押责任的承担
 
1、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学界将该条规定解读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即自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之日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之日起,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其抵押权,行驶期间止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学者普遍认为,由于抵押权并非债权请求权,因此这一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同时由于抵押权并非形成权,因此这一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可将其理解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的,抵押权消灭。
 
由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义务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纳税抵押的行使期间不能遵循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但是,试行办法也规定了类似于行使期间的规定。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但如果15日届满税务机关没有向纳税担保人作出书面通知的,纳税担保人是否能够免除抵押责任,试行办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将该15日书面通知的规定理解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那么按照物权法的精神,上述情形下纳税担保人应当免除抵押责任。
 
2、抵押责任的履行:15日+15日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担保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书面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担保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
 
3、强制执行
 
纳税担保人在责令期内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实现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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