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6-09-21
摘要: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的,纳税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编者按: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的,纳税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在实务中,纳税人所要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往往数额巨大,在短时间内无力筹集充足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纳税担保似乎可以解纳税人无力支付税款的燃眉之急。但我国现行的纳税担保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在具体规定和制度设计上为纳税人诉诸纳税担保设置了过多不必要的障碍和限制,使得纳税人根本无法采取有效、合法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本文笔者就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在税务争议救济程序中的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概括规定了纳税担保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7月1日发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以部门规章的级次对纳税担保制度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担保的适用情形、担保方式、担保主体、担保范围、担保程序等。
 
一、纳税担保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担保的适用情形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均可以申请适用纳税担保。
 
1、纳税人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根据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以下情形中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扣缴义务人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担保。
 
3、纳税担保人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担保人是指有别于纳税人的第三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担保人(即纳税保证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以设置担保物权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那谁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无需再提供新的担保。
 
(二)纳税担保的方式
 
试行办法所规定的纳税担保方式有三类,分别是保证、抵押和质押。从担保方式上看,纳税担保的方式较为全面。
 
(三)纳税担保的范围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二、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一)纳税保证人的条件
 
1、积极要件
 
纳税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试行办法对“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规定如下:
 
(1)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应当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
(2)自然人:所拥有或依法可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
 
2、消极要件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以下主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未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保证;
(3)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主体;
(4)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主体;
(5)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7)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8)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9)有欠税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书的签订与生效
 
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
(2)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3)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
(4)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5)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
 
1、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即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即民法上所称“主债履行期届满的”),税务机关既可以向纳税人要求履行义务,也可以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较于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效果相对较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主债履行期届满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只有当债权人诉诸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条件成就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作为连带保证的纳税保证之效果较强。
 
2、保证期间的确定与效力
 
保证期间是指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它具有敦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及保障保证人权益的功能。即当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行使合法、有效的权利主张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自动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长短通常由合同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约定,同时我国担保法也规定了当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必须是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0日。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后在60日内,税务机关有权直接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如果在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自始至终没有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自保证期间60日届满后,保证人免除纳税担保责任。
 
3、保证责任的履行:15日+15日
 
(1)履行保证责任期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保证人的履行保证责任期间为15日,即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
 
(2)责令缴纳税款期
 
如果15日的履行保证责任期届满后保证人仍未履行保证责任的,税务机关有权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
 
4、强制执行
 
责令缴纳税款期届满后保证人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有权对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保证人的等值财产抵缴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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