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入罪标准 Q: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Q:本罪需达到什么标准才立案追诉。 根据201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发票罪是否要求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1979刑法中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虚开增值税专票的行为逐渐猖獗,1995年正式设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普通发票入刑,罪名为虚开发票罪,在范围上对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了扩大处罚。虚开发票罪系二百零五条之一,与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密切联系,但虚开发票罪是否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目前观点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虚开发票罪也要求主观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因为既然把虚开发票罪列为二百零五条之一,就应该参照二百零五条的相关解释来理解。比如行为人虚开了专票,因无抵扣税款的故意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份数和金额,因为虚开发票罪明确了是专票以外的发票,所以也不能用虚开发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虚开普票,达到了追诉标准,如果不要求主观有骗税目的的话,就可以用虚开发票罪来处罚,开专票没事,普票却要追究,会导致处罚不公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需要主观有骗税的目的。从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税收,而虚开发票罪保护的法益应该是发票管理制度。且虚开发票的目的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为了赚取手续费,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也可以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等,骗取税款不是其唯一的目的。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较于需要以骗税为主观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轻很多,后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认可第二种观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比较直观,普通发票往往也具有冲抵成本或其他的目的,在税额计算上更复杂,企业成本核算方面取证难度也较大,造成的税款损失或骗取税款的目的更为隐蔽。从大量的判决来看,也并不要求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人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有真实交易是否属于虚开? 0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里的三种虚开情形,每一项都要求“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仅包括数额,也包括开票人、受票人与业务情况不符。 02、相关案例 如车某虚开发票案[见(2017)苏0582刑初37号判决书]。 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车某因在向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供应砖头结算时无法出具发票,遂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应某(另案处理)虚开了3份受票单位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开票单位分别为常州锐凯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宏帆林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法帝尔建材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400018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再如王某、胡某等虚开发票案[见(2018)冀0281刑初350号判决书]。 2017年11月,被告人崔某代表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TJ1合同项目部与被告人王某签订了碎石购销合同,王某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碎石。2018年初双方结算碎石款,因王某所负责的两家采石厂已被注销,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得知其朋友被告人胡某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王某召集崔某、胡某商谈:由崔某提供碎石货款数据,胡某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王某交纳税款并给予胡某好处费。后胡某利用自己及他人控制的天津邦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与崔某代表的T1合同项目部补签了虚假购销碎石合同、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4张,价税合计金额4739349.49元,并交纳税款。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胡某、崔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崔某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由上述两个案例也可见,有真实交易并且未偷逃税款,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 0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发票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 二、有业务虚开的处置。 个人因没有相应资质而以挂靠、承包、承租名义,通过有资质的开票人对外承接业务,由开票人经手业务管理、收支核算及向业务发包人开具普通发票,并相应收取个人有关税费,个人串通、默许开票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和开票人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共同犯罪: (一)开票人开具发票的数额或业务与实际不符的; (二)开票人开具阴阳发票的。 个人从事业务经营后,没有履行挂靠、承包、承租手续,直接通过有资质的开票人向业务发包人开具普通发票,并串通、默许开票人开具数额或业务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或者阴阳发票的,对个人和开票人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共同犯罪。 五、虚开处置的例外。 下列开具普通发票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发票”: (一)个人因发生实际业务而让开票人开具发票,个人没有逃税,也不知开票人等其他相关方有逃税目的或行为的; (二)个人没有发生实际业务,但本人系为逃税以外目的而让开票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且未入账使用的,或者受票人系为逃税以外目的要求个人提供虚开的发票且未入账使用的; (三)其他不宜认定为“虚开发票”的行为。 开具虚假发票如何评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发票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 一、典型虚开的处置。 开具普通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为人应当以“虚开发票”论: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的。 ▶ 相关案例 童和元、段瑞琐虚开发票案[见(2019)赣0102刑初702号判决书]。 2016年8月,被告人童和元为与美华公司结算工程款,经被告人段瑞琐介绍,以票面金额约1.5%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销售方为“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银雀山分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516700.5元,并交至美华公司做账使用,用于“杭州益乐大厦幕墙工程”项目与美华公司工程款结算。经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查实该16张发票均为伪造的虚假发票。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童和元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鉴定为虚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段瑞琐介绍他人虚开,属于虚开发票罪的共犯。段瑞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段瑞琐与美华公司之间存在部分真实交易,有真实交易部分的金额应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存在真实交易,即使有证据支撑,由于所开具的是虚假发票,仍属于虚开范围,对本案的定罪量刑亦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不予支持。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远见财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的标准更加具体。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有以下档位: 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20万; 第二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第三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单位犯罪对单判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以上规定处罚。 本罪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怎么把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以上答复的理解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和情节标准如下: 一、入罪标准:虚开涉税5万以上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二、数额较大:虚开涉税50万-25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三、数额巨大:虚开涉税250万以上,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四、其他严重情节:国家税款损失30万到一审判决前没有追回,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五、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到一审判决前没有追回,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以上资料,不属于法律专业人士的整理和归纳,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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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2022年4月29日发布修订后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4处变化:
一是虚开金额累计金额由40万元提升至50万元;
二是虚开100份由原来的无金额限制,变为且金额30万元以上;
三是对累犯由原来的无金额限制,变为数额须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是删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模糊规定。
修改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来源:正和税参 作者:李进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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