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能否抵减

来源:纪宏奎 作者:纪宏奎 人气: 时间:2017-06-04
摘要:问:我公司下设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当地税务机关已把分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在总公司进行抵减?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问:我公司下设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当地税务机关已把分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在总公司进行抵减?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企业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总机构提供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所确定的金额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抵减,多退少补。但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另外,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当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视同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视同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单独计算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在总机构抵减或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同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各省市另有规定除外,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对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应就地向经营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待经营项目完成回本地后按上述办法申报抵顶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发票而缴纳的税款,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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