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前天晚上,看到财税【2017】41号文件发布,如果我是一个勤勉的人,应该立即坐到电脑前发布一篇公众号,以体现政策的及时性。但转念一想,自己从小到大,都不是一个以快取胜的人,向来都是慢吞吞的,突然快一下,会造成自己心脏不适。所以慢了三拍,今天才和大家聊一聊这个政策。
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广宣费比例为销售收入的30%,超部分向后结转;二是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的问题;三是烟草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另外注意的是政策时间是从2016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其实这不是新政策,是旧政策财税[2012]48号的延续。第一点和第三点理解起来没有什么难度。而第二点关于关联企业如何扣则一直有很多财务人员搞不清。今天我做了三张图,也许能让大家更清楚明了一些。
第一张图,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关联企业,两个公司的收入及广告费如下,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是15%
第二张图: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广告费分摊协议,甲的广告费的40%由乙企业扣除。在税务处理中,要注意,不能是全部广告费的40%分摊扣除。只能是税前扣除限额的40%可以分摊。即使两公司签协议是全额的40%,在税务处理中也是不被认可的。
第三张图,经过分摊后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税前扣除额和结转扣除额。我们可以看到,结转扣除额不能因分摊协议而有所改变,实际税前扣除额因分摊协议而一增一减。虽然两个公司实际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有变化,但从甲乙两个公司的整体来看,税前扣除额其实也没什么变化。
当然,如果甲乙公司税率不一样,或者盈利亏损不同,整体缴纳的所得税款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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