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11
摘要: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税屋提示——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及财税〔2017〕58号文件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所收到的预收款,尚未产生纳税义务(只需预缴、无需申报);
  2.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所收到的预收款,即已产生纳税义务(既需预缴、还需申报)。

  “预收款”的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逐步趋同;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一般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另外,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总局处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中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时。由于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对应成本,税额较重,留抵税款不能退款,在建筑周期内,税负不均衡。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税屋提示——按规定方法预缴增值税单独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需提供分包合同和分包款发票。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补充政策空档期(本法规第六条执行期限向前延伸),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政策不够明确的前提下可能存在部分地区征税的情形,如有缴税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抵减或退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税屋附件1.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范围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01.土方工程

01.土方开挖。02.土方回填。

02.基坑工程

01排桩墙支护(A.重复使用钢板桩墙支护;B.混凝土板桩制作)。02降水与排水。03.地下连续墙支护。04.锚杆及土钉墙支护。05.水泥土桩墙支护。06.沉井与沉箱。07.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03.地基工程

01.灰土地基。02.砂和砂石地基。03. 土工合成地基。04.粉煤灰地基,05.强夯地基。06.振冲地基。07.砂桩地基。08.预压地基。 09.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10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11.注浆地基。12.水泥粉煤灰碎石(CFG)桩复合地基。13.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14. 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15.碎砖三合土地基

04.桩基础

01.静力压桩。02.先张法预应力管桩。03A.预制桩钢筋骨架;03B.混凝土预制桩。04A. 成品钢桩;04B.钢桩。05A.钢筋笼;05B混凝土灌注桩。06.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07.钻孔压浆桩。08.桩端压浆桩。09.复合载体夯扩桩。10.震动沉管灌注桩。11.超流态混凝土灌注桩。

05.地下防水

01.防水混凝土。02.水泥砂浆防水层。03.卷材防水层。04.涂料防水层。05.金属板防水层。06.塑料板防水层。07.防水混凝土细部构造。08.锚喷支护。09.复合式衬砌。10.地下连续墙。11.盾构法隧道。12.渗排水、盲沟排水。13.隧道、坑道排水。14.预注浆,后注浆。15.衬砌裂缝注浆。16.防冻害。

06.混凝土基础

01.模板(A.安装;B预制构件;C拆除)。02.钢筋(A.加工;B.安装;C.焊接骨架、焊接网;D.电弧焊接头;E.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F.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05A.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05B.设备基础外观及尺寸偏差。06A.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06B.装配式结构。

07.砌体基础

01.砖砌体。02.混凝土小型砌块砌体。03.石砌体。04.配筋砌体。05.填充墙砌体。06.粘贴聚苯板节能复合墙体。07.苯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料节能复合墙体。

08.劲钢(管)混凝土

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02.钢管混凝土结构。03.混凝土。

09.钢结构

01A.钢结构焊接;01B.焊钉(栓钉)焊接。02.紧固件连接(普通紧固件,高强度螺栓)。03A.钢结构零部件加工进场材料;03B.钢结构零部件加工。04.单层钢结构安装。05A.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06.钢构件组装(H型钢、墙架、檩条及支撑,单层、多节钢柱,焊接实腹梁,钢桁架,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钢板型钢、钢管构件)。07.钢结构预拼装。08.钢网架(A.制作;B.安装)。09.压型金属板。10.防腐涂装。11.防火涂装。


  税屋附件2.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01.混凝土结构

01.模板(A.安装;B.预制构件;C.拆除)。02.钢筋(A.加工;B.安装;C.焊接骨架、焊接网;D.电弧焊接头;E.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F.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03.混凝土。04.预应力(A.制作、安装;B.张拉、封锚)。05A.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06A.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06B.装配式结构.

02.劲钢(管)混凝土结构

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02.钢管混凝土结构。03.混凝土。

03.砌体结构

01.砖砌体。0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03.石砌体。04.配筋砌体。05.填充墙砌体。06.粘贴聚苯板节能复合墙体。07.苯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节能复合墙体。08.外墙板。

04.钢结构

01A.钢结构焊接;01B.焊钉(栓钉)焊接。02.紧固件连接(A.普通紧固件;B.高强度螺栓)。03A.钢零部件加工进场材料;03B.钢结构零部件加工。04.单层钢结构安装。05B.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06.钢构件组装(H型钢、墙架、檩条及支撑,单层、多节钢柱,焊接实腹梁,钢桁架,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钢板型钢、钢管构件)。07.钢结构预拼装。08.钢网架(A.制作;B.安装)。09.压型金属板。10.防腐涂装。11.防火涂装。

05.木结构

01.方木和原木结构(A.制作;B.安装)。02.胶合木结构。03.轻型木结构。04.木构件防护。

06.网架和膜结构调整

01.网架制作。02.网架安装。03.索膜安装。04.防火涂装。05.防腐涂装。


  税屋附件3.

建筑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

相关文件文号

备注

1

建筑工程老项目

1)财税〔2016〕36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选择适用

2

甲供工程

财税〔2016〕36

选择适用

3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

选择适用

4

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其中的安装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选择适用

5

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财税[2017]58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适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建筑业异地施工预缴税款规定(2020年8月)
财税〔2017〕58号深度点评 <郑大世>
建筑业4项提醒<北京税务>
财税[2017]58号文件学习笔记 <桂茂林>
58号文解读:必须简易计税?<蓝敏>  
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 <严颖>
对建筑服务新政财税〔2017〕58号之理解 <栾庆忠>
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蓝敏>
财税[2017]58号要解决的23个问题梳理及小编初理解 <第三只眼>
票据税改,转贴不再免税,直贴也不再一次性征收 <票友君>
58号文下贴现业务增值税新规实施中应关注的问题 <赵国庆>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又出重要政策,五项补充规定出台 <段文涛>
财税[2017]58号文老五辣评: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变化 <黄蜂老五>
财税〔2017〕58号文逐条详解建筑服务营改增试点政策重大变化 <邱晓玲>
基于财税角度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影响<王乐怡>
建筑服务业预收款如何预缴增值税<叶全华 孙永丰 谢少波>
“甲供工程”涉税业务中的认识误区及选择简易计税的有效和无效性分析<肖太寿>
财税[2017]58号文学习笔记: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第三只眼>
规定情形下的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和主体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叶全华>
财税〔2017〕58号点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张钦光>
5月1日增值税税率下降,跨期合同的发票开具策略详解<肖太寿>
“甲供工程”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剖析<肖太寿>
深度剖析2018年5月1日后跨期合同发票开具策略<肖太寿>
“增值税调整政策”20大业务实操难点整理<马昌尧>
营改增两周年建筑业涉税政策梳理<何博士说税>
43项简易计税项目整理(2018年5月1日止)<赵文>
增值税税率调整七问解答(河北国税)<河北日报客户端>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需预缴增值税<叶全华>
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肖太寿>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肖太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是一个陷阱吗?<李华>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谢德明博士>
出口企业2018年是否不需要做预申报等8个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
影视公司应该在什么时间段内完成税务自查等10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12366热点问题(2019年8月)<河南税务>
建筑行业常见涉税问题分析<财税通>
相关话题——
建筑企业一般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存,总机构或后勤管理部门的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相关解读——
营改增后对“开票不征税”有了解决方式 <翟纯垲>      哪些发票的税率栏是带有“不征税”字样 <胡俊坤>
相关话题——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补缴2%的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报?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同,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差额?<总局>
相关政策——财税[2016]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