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 第1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2.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二)行次填报
1.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
2.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金额。
3.第3行“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填报第1-2行的余额。
4.第4行“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次填写计算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次填报当年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5.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6.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7.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余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0。
8.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支出金额。
9.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6-3行与第8行的孰小值。
10.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与第6行的孰小值。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11.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12.第12行“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13.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若第3>6行,第7行=第3-6行;若第3≤6行,第7行=0。
4.若第3>6行,第9行=0;若第3≤6行,第9行=第8行与第6-3行的孰小值。
5.若第3>6行,第12行=2+3-6+10-11行;若第3≤6行,第12行=第2-9+10-11行。
6.第13行=第7+8-9行。
(二)表间关系
1.若第12行第1列≥0,第12行第1列=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若第12行第1列<0,第12行第1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6行第4列。
2.保险企业:第1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1列。若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6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2列;若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3行第2列+第9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2列。若第12行第2列≥0,第12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3列。若第12行第2列<0,第12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23行第4列。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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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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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中:扶贫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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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5+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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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前三年度(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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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前二年度(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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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前一年度(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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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 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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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计(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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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 |
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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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
(2)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2.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3.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4.第4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以前年度结转扣除捐赠支出等。第4行等于第5+6+7+8行。其中本行第4列“税收金额”:当本行第1列+第2列大于第3列时,第4列=第3列;当本行第1列+第2列小于等于第3列时,第4列=第1列+第2列。
5.第5行“前三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三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金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三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扣除限额以及前三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6.第6行“前二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二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前二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7.第7行“前一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一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本年扣除前二年度捐赠支出、前一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8.第8行“本年”: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本年税前扣除、本年纳税调增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按照本年利润总额乘以12%的金额,若利润总额为负数,则以0填报。
(3)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本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分析填报。
(4)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本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超过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的部分。
(5)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本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9.第9行“合计”:填报第1+2+4行的合计金额。
10.附列资料“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5列=第1行第1列。
2.第2行第4列=第2行第1列。
3.第4行=第5+6+7+8行。
4.第9行=第1+2+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8行第3列=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0,第8行第3列=0)。
2.第9行第1列=表A105000第17行第1列;第9行第4列=表A105000第17行第2列;第9行第5列=表A105000第17行第3列;第9行第6列=表A105000第17行第4列。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6列金额填报。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第2行至第7行、第16行至第17行、第19行至第25行、第27行、第29行至第35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第9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1行“(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行“(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3行“(六)外购软件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4行“(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26行“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1行至第36行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15行=第16+17行。
3.第18行=第19+20+21+22+23+24+25+27行。
4.第28行=第29+30+31+32+33行。
5.第36行=第1+15+18+28+34+35行。(其中第36行第6列=第8+9+10+11+12+13+
14+26行第6列;第36行第7列=第8+9+10+11+12+13+14+26行第7列)。
6.第7列=第5-6列。
7.第9列=第2-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36行第2列=表A105000第32行第1列。
2.第36行第5列=表A105000第32行第2列。
3.若第36行第9列≥0,第36行第9列=表A105000第32行第3列;若第36行第9列<0,第36行第9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2行第4列。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2019年5月10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2018年。
2.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表A100000第19-20行金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6.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
类型 |
100 |
一般企业 |
200 |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
300 |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
7. 第7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8.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表A100000第21行填报本项金额。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11.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1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2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当第2列<0且第3列>0时,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当第2列≥0时,则第3列=0。
2.第9列第11行=第9列第1+2+3+4+5+6+7+8+9+10行;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9列第1行至第11行=0;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9列第11行≤第2列第11行。
3.第10列第11行=第10列第1+2+3+4+5+6+7+8+9+10行。
4.第11列第12行=第11列第1+2+3+4+5+6+7+8+9+10+11行。
5.第1行第11列=0;第2至10行第11列=第8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第11行第11列=第8列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第11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行。
2.第11行第9列=表A100000第21行。
3.第11行第10列=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表A100000第18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