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云阳府发[2017]47号 2017-1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36号)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为: (一)青龙街道(黄岭组团、行政村除外)、双江街道(松树包组团、行政村除外)行政辖区确定为五等,年税额标准为8元/平方米; (二)人和街道(行政村除外)、盘龙街道(行政村除外);江口镇、南溪镇、凤鸣镇、高阳镇、平安镇、红狮镇、故陵镇、龙角镇、黄石镇、水口镇等10个建制镇(行政村除外),工业园区规划区(人和组团、黄岭组团、松树包组团、水口新区)确定为六等,年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 (三)未列举的其他建制镇(行政村除外)确定为七等,年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 (四)未列举的其他区域(包括所有行政村)确定为八等,年税额标准2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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