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表是整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核心和灵魂,本节对其进行具体解析。 一、主表的结构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共36行,在结构上分为3个部分:即利润总额计算(1—1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23行);应纳税额计算(24——36行)。反映了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的过程和结果。 (一)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 为使纳税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1、某创投企业,201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万元,有2012年尚未弥补的亏损80 万元。2015 年投资于未上市的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0万元,按《企业所得税法》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若按2014版申报表的顺序计算(单位: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140-60=0,2012年的亏损80万元,本年度只能弥补60 万元,余下的20 万元因为超过了5年的亏损弥补期而不能弥补。按2017版申报表的顺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0-80-120=0,2012 年的亏损可以全部在本年度实现弥补,创业投资额70%部分虽然本年度只抵扣了120 万元,但剩下的20万元以后年度仍可以结转抵扣。通过案例可以看到,让有期限的亏损先弥补,让无期限的抵扣后抵扣,这对企业更加有利。 (二) 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为“税金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将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纳税人需要按文件规定,将原来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统一调整至“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和列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已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要求,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再在本行重复填报,例如在“在建工程”中核算的耕地占用税、在“固定资产”中核算的车辆购置税、非房地产企业处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土地增值税等。 (三)更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情形 为解决纳税人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计算问题,明确计算方法和填报口径。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0”。 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抵减金额同时填入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二是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弥补金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进行计算,并将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列。 从主表的结构看,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包括一减一加。减项为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加项为主表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主表“利润总额”在“减:境外所得”、“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为负数的,可以把已从润总额中减去的境外应税所得拉回来抵减该亏损,产生的纳税调整通过主表第18行填报。根据主表所述表间关系,第18行:(1)当A100000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2)当A100000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3)当A100000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境外应税所得抵减的是未考虑第18行时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的数额,不得抵减境内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案例2、某公司在境外A国有一分支机构,2017年境内营业机构和境外A国分支机构税前盈亏情况假设有以下五中情况(见下表),且以前年度境内外营业机构均没有结转弥补的亏损,当公司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况下,试分析其纳税调整后所得是多少?
分析过程和结果如下:
除通过主表反映的纳税人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外,纳税人可以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弥补金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进行计算。在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表说明中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明确:第2行至第6 行:填报本年度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由于A106000表未设计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栏次,因此,实际填报中,需在表外具体计算当年度境外所得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后,直接填列A106000表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这样的规定,能使境外所得充分弥补境内亏损,有利于纳税人。 (四)添加了“加:”、“减:”的标识 为避免产生理解歧义,增强计算过程的确定性,对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原第4行“销售费用”、原第5行“管理费用”、原第6行“财务费用”、原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添加了“减:”的标识,对原第9行“投资收益”添加了“加:”的标识。 (五)删去了原表第四部分附列资料 删除了不参与本表计算的原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和原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这部分内容与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无关,属于画蛇添足的部分。 三、主表的填报要点 (一)“利润总额”项目填报要点 “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计算”的各项目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7个项目有附表,因此,对企业来说,其数据可取自利润表,也可从相应的附表取得;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4个项目没有附表,其数据只能直接取自利润表。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填报本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单独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当年增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分别在不同科目归集。存货、应收账款发生的减值(跌价)在“管理费用”科目归集,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的资产减值在“投资收益”科目归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资产减值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归集。应将上述三个科目中的减值损失加总填在第7行中。同时有关费用支出科目的金额应扣除减值损失后填报,使利润总额与财务报表的数据相一致。 8、 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财政部制定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其中《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如下: 1、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2、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由于新修订的《利润表》所列项目和企业所得税主表项目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新修订的《利润表》编制报表,再根据报表项目的具体内容分析填列到主表中“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 (二)“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填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证税收入、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颠。《中作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属于当前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表“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基本上按照这种逻辑,经过调整得到。各行填报要点如下: 1、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境外所得为企业境外子公司或其他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一般已在境外其他国家纳过税,为税后所得,反映在企业利润总额中的“投资收益”项下,而利润总额中的境内收益为未纳过税的税前所得。“减:境外所得”将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相分离,就相当于把已纳税的收益和未纳税的收益区分开了,在主表中先考虑境内所得的税收,再考虑境外所得的税收,使得结构更加清晰。减除第14行的数额后,第19行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至第28行的“应纳税额”等均为境内所得的相关数据。 2、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3、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4、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5、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6、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7、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表间关系如下: 当第19行≤0时,本行填报0; 当第19行>0时, (1)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0000第19行。 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可看成应税所得和减免税所得分离前的合计数,当第19行≤0时,本行填报0,表明所得减免不能扩大可弥补亏损所得额。 案例1、A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减免税所得为20万元,则第20行业=0,如果第20行业填写20万元,则-100-20=-120,相当于扩大了可弥补的亏损所得额。 根据A107020表填表说明,第11列=第9列+第10列×50%;当(第9列+第10列×50%)<0时,第11列=0。 那么,当第19行>0时,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案例2、A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即减免税所得为20万元,第20行业填写20万元。 当第19行>0时,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0000第19行。 案例3、A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即减免税所得为120万元,第20行业填写100万元。 8、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9、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1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三)“应纳税额”项目填报要点 《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 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主要依据以上税法规定,安排主表“应纳税额计算”各项,具体填报要点如下: 1、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3、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4、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5、第28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27行。 6、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7、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8、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8+29-30行。 9、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10、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 11、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12、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13、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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