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1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10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暂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现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宁波市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三、主要内容 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暂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在2018年前三季度因未按最低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第四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汇算清缴中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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