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内建筑企业跨青岛市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内建筑企业,在青岛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统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进营商环境,积极支持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山东省内建筑企业跨青岛市的项目部。 三、主要内容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经营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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